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原标题: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8日前以电话、微信、邮件、书面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6月13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明东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华电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4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16,140.75万元;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控股子公司重庆德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增资15,000万元,并由重庆德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江苏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1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重庆德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8,070.37万元,江苏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21,000万元。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同意公司与关联方中津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最高额度(指授权期限内单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3年,额度在有效期间内循环使用。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公司与青岛鲜众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关系并由公司支付青岛鲜众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590万元作为补偿,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青岛鲜众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存在租赁关系所获得的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装饰装修补偿等全部补偿。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房屋征收搬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6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增资标的:控股子公司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德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汇金通”)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华电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电”)以现金方式向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江电”)增资人民币4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重庆江电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16,140.75万元;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控股子公司重庆德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扬国际”)增资15,000万元,并由德扬国际以现金方式向江苏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电”)增资人民币1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德扬国际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8,070.37万元,江苏江电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21,000万元。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加工、销售:输电线路铁塔,钢管杆塔系列及其铁附件、金具、紧固件,通信微波塔全系列,路灯杆,高速公路安全护栏;热浸镀锌;输电线路铁塔、通信微波塔。
青岛华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重庆江电增资人民币45,000万元,重庆江电其他股东曾祥先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其中,10,140.75万元计入重庆江电实收资本,34,859.25万元计入重庆江电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重庆江电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16,140.75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
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德扬国际增资人民币15,000万元,德扬国际其他股东曾祥先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其中,5,070.37万元计入德扬国际实收资本,9,929.63万元计入德扬国际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德扬国际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8,070.37万元。
经营范围:输电线路铁塔、通信微波塔、钢管杆塔、其他钢结构件、电力金具、紧固件、桥梁构架、路灯杆、高速公路安全护栏、立柱、标志杆、电气化铁路钢结构制品加工、销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金属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输电线路铁塔、通信微波塔及其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德扬国际向江苏江电增资人民币15,000万元,全部计入江苏江电实收资本,增资完成后江苏江电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21,000万元。
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3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现金收购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8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28,400万元作为对价收购关联方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80%股权。收购价款的定价依据为:根据万隆资产评估(2022)第10038号《资产评估报告》,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评估结论,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35,713.21万元,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28,570.57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确定为28,400万元。根据上述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标的公司全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5,5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0万元,每1元实收资本对应的权益价值为5.92元。
在参考前次股权收购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结合增资对象被收购后一年的经营业绩为本次增资定价原则。因增资对象2022年实现净利润1,180.45万元,公司认为与前次收购时点的股权价值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经与增资对象及其少数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本次增资的价格按照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权益价值5.92元定价。
公司本次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增资,是为支持其业务发展,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风险整体可控。增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但仍然可能面临市场、经营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公司将通过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并强化执行、监督,积极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拟与关联方中津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能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提高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津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最高额度(指授权期限内单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3年,额度在有效期间内循环使用。
中津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为韩敬远先生,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生效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808
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9,172.06万元、净资产18,856.37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732.25万元、净利润352.16万元。
中津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为韩敬远先生,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公司与中津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的费率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同时拓宽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2023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津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期限三年,额度在有效期间内循环使用。关联董事李明东、李京霖、张春晖、董萍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2023年6月13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何树勇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提高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事项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加速、增强资产流动性需要,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提前回笼资金,提高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同时扩宽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经营有积极意义;保理业务的费率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津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胶州市上合能谷低效片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因胶州市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坐落于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及建筑物被纳入搬迁范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对公司位于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及建筑物搬迁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为人民币73,449,757元。公司已于2023年5月收到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支付的首笔补偿款2,203.50万元,占搬迁补偿款总额的3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房屋征收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2023-029)》《公司关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2023-034)》《公司关于收到搬迁补偿款的进展公告(2023-041)》。
鉴于公司被搬迁房屋涉及与青岛鲜众汽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鲜众”)存在租赁关系,为推动本次搬迁事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13日审议通过《关于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场地租赁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并由公司支付青岛鲜众590万元作为补偿,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青岛鲜众因存在租赁关系所获得的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装饰装修补偿等全部补偿。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海绵制品制造;家具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与青岛鲜众签署关于房屋场地租赁事项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现因合同所涉地块、房屋被政府划入搬迁范围,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解除事宜:
1、甲乙双方确认原《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自2023年6月30日解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租金缴纳至2023年5月31日。若乙方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搬离合同所涉场地并向甲方交付土地和房屋,则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新产生的租赁费用。若乙方未能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搬离合同所涉场地并向甲方交付土地和房屋,则乙方应按实际租赁时间据实补齐租金,租金结算以乙方实际搬离场地之日作为计算租赁时间的终点,新产生的租金由甲方从应支付的补偿款中先行扣除后,再向乙方支付。
2、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90万元作为补偿。鉴于政府以分期方式向甲方支付搬迁补偿款,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政府的实际付款进度分期支付相应比例的补偿款。上述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因存在租赁关系所获得的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装饰装修补偿等全部补偿,未单独列明的补偿项目及款项均视为已涵盖在上述总额中,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其他名义就被搬迁房屋、土地及其他附属设施搬迁事宜向甲方或政府部门或其他第三人提出任何要求、抗辩或另行主张其他任何补偿款项及补偿费用,也不得再提出任何其他要求。若乙方违反本约定,则需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上述款项系甲乙双方为解决原合同因政府搬迁而解除事宜所支付的一次性的了结费用,甲乙双方均完全知悉且认可该款项的计算方式、计算过程及最终数额。甲方按约向乙方支付款项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补偿款分配一事再无纠纷。
4、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由乙方自行添置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乙方需要自行安排拆除。乙方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甲方交付房屋及土地,若乙方未按期交付房屋及土地,除应按实际占用时间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还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本年度年租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理乙方的相关设备等,所产生的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应付补偿款中先行扣除后再支付。乙方搬离之前,应自行结清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等全部费用。
公司本次与青岛鲜众解除租赁关系,有利于推动搬迁事项进展。本次搬迁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跟进本次搬迁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6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3年6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安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参会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办理;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参会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自然人股东持股凭证办理。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法人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持股凭证办理;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二)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自理。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